婚姻法vs伴侶法

2012110415:12

最近看到的新話題~

在除了同性婚姻,多人家屬, 收養之外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

預計明年要送件的多元家庭草案聯署活動 http://tapcpr-petition.twbbs.org/

這是在法律上提供除了「結婚」以外的另一種合法關係選項

並且不管是異性戀或同性戀都適用的「伴侶制度」

 

不知道這個選擇,會不會比進入婚姻關係還要吸引人呢?

草案裡它強調的是兩人的結合, 

規定滿二十歲且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才能夠締結伴侶契約。

在簽訂契約後, 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 在身分證之外,國家另外核發伴侶證

 

當中兩方的家庭並不因此在法律上產生姻親關係

也由於此制度並不是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

所以除了直系血親不能締結外, 其他關係皆能簽訂

 

在財產的管理上是屬於分別財產制的, 

雙方可以自由約定錢財的分配, 但保留了互相撫養的義務

也賦予伴侶"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主張在家操持家務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一筆扣除家庭生活費用外,

自由處分與運用的金錢,以保有經濟上的獨立

另外重要的一點就是允許伴侶約定不互為彼此的繼承人,

且不能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

藉此避免部必要的財產糾紛..
 

這項契約, 單方面就可以終止伴侶契約的關係

只要一方決定離開,發出存證信函,即能終止伴侶關係

在締結伴侶契約時,已經約定好孩子未來在伴侶關係中該如何被扶養

所以伴侶關係的終止也不會影響雙方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但是伴侶契約在法律上沒有"婚生推定"原則, 不會直接推定就是另一方的孩子,

除非對方也想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則可以透過收養的方式達成。

 

如果沒有傳宗接代的煩惱, 只是想要有保障的找個人陪伴

我想這個選擇是很值得的吧!

畢竟它雖然類似婚姻關係, 但又比婚姻關係彈性且自由許多

更比同居或試婚多了不少保障..

只不過對於保守的人來說壞處就是, 

它雖然打破了傳統婚姻中"性與生育子嗣"的目的

相對的, 伴侶間也不互負法定強制的忠貞義務

伴侶的結合可以出於愛情,也可以出於友情,

只要兩個人願意承諾相互照顧、共組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

所以除了異性戀外的其他關係, 都能理所當然的合理化了

 

那麼如果在婚姻關係下, 是否就不能再和其他人簽訂伴侶關係呢?

其出發點雖甚好,但就不知道在台灣傳統文化下, 又有多少人能接受?

畢竟事無十全十美, 若能有夠多不同的選擇, 總歸都是好的吧!!